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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租住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08 00:00:00   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查看:45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租住用房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教职工租住用房的流动性,教职工租住用房只租不售。

第三条 教职工租住用房领导小组由分管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人事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两名教职工代表(男、女各一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国资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制定教职工租住用房的相关政策,负责教职工租住用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申请教职工租住用房的应为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含校聘、临聘),本人及其配偶在内江主城区内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的“甜城英才”及高端人才(博士、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新入职的教职工。

第五条 申请人可申请的教职工租住用房户型标准为:

1.单身公寓:引进的“甜城英才”及高端人才(博士、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学生寝室:新入职教职工(含辅导员、班主任)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本人向教职工租住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教职工租住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房源情况将建议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教职工租住用房协议。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教职工租住用房(单身公寓)租期不超过五年。租金标准如下:500.00元/月/间;编制内“甜城英才”及高端人才可免费入住,双职工只可租住一套。若学院单身公寓不足,符合入住条件而未能入住人员,可享受500.00元/月/人的租房补贴,若学院可提供租住用房而主动放弃者,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内江购买住房的,从开发商交房之日起推后半年终止租住用房福利。

第九条 院领导午休铺(单身公寓)租金标准如下:250.00元/月/间。若房源不足,须无条件退出房间。

第十条 学生寝室租期不超过三年。租金标准如下:400.00元/月/间,可自行组合(同性别),租金按房间收取。若房源不足,须无条件退出房间。

第十一条 教职工午休铺(学生寝室)租金标准如下:200.00元/月/间,可自行组合(同性别),租金按房间收取。若房源不足,须无条件退出房间。

第十二条 教职工租住用房的租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统一扣缴。水电气费、饮用桶装水按实际使用情况自行支付。

第五章 教师租住用房管理

第十三条 租住教职工租住用房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职工租住用房的须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保证金按房间一月租金金额缴纳。

第十四条 在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再进行房屋调换。

第十五条 教职工租住用房只能由本人及家属居住,严禁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教职工租住用房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租住教职工租住用房的资格。

第十六条 爱护教职工租住用房内各项设施设备,确保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和厨房设备完好无损并能正常使用,若有损坏照价赔偿。严禁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报修。

第十七条 维护教职工租住用房公共安全及环境。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走廊等公共场地和安全出口,不得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教师租住用房饲养宠物,不得损害其他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租住期满后,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时清退房屋。

第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租住用房实际使用情况、居住人员情况及室内设施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时,须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因学校发展、房屋维修等原因需要调整、退出教职工租住用房时,须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一条 所有教职工租住用房按教职工先来后到的顺序安排。如已饱和,“甜城英才”按人才引进标准领取500.00元/月/人的住房补贴,其他教职工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教职工租住用房。

1.调离学校;

2.辞职、自动离职;

3.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4.本人及配偶在内江购买住房;

5.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租住用房的教职工在购房后有义务向教职工租住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其他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教职工租住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检举租住用房的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入住教职工租住用房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租住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